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