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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洛阳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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