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1元,减半收取4026元,由原告洛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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