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信阳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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