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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河南丹**限公司、李**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河南丹**限公司、李**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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