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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九江银行**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九江银行**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九江**彭泽支行的起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彭泽支行、对被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共计二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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