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诉被告巩义市**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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