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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白**与被申请人贺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贺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白**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贺**给申请人汇款50800元是向贺**借的款项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四)、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白军锋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白军锋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白军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白军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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