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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共和,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任**作为甲方与朱*作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一、甲方自愿将郑州**大学南路92号13号楼1单元3层04号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协商成交价格为肆拾伍万元陆仟元整……四、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壹万元整(¥10000)。若乙方不买,定金不予退还;若甲方不卖,需双倍赔付乙方定金。2014年2月14日,朱*向任**交纳了定金10000元。随后,朱*给任**另支付了2000元(不作为定金)。2014年2月21日,任**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朱*不同意卖房。

另查明,朱*不具有郑州市户籍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郑州市居住一年以上。

朱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房屋买卖协议;2、任**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及除定金外的2000元;3、任**赔偿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朱*在与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不符合郑州市政府限购令的购房要求,故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购房定金10000元,并返还朱*支付给任**的2000元;二、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任**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依据郑州市政府限购令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属实体处理错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朱*并无违约之处。依据定金罚则,任爱*应双倍返还定金总计20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朱*要求任爱*返还2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任**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正确。请求驳回朱磊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郑州市实施房屋限购令期间。郑州市政府的房屋限购政策是为落实**务院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而制定,目的是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该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朱*不具有郑州市户籍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郑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故朱*、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郑州市政府限购令。该合同效力应认定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为无效。因合同无效,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任**应向朱*返还收取的款项10000元。综上,朱*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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