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ZHENGYUWANG(中文名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ZHENGYUWANG(中文名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ZHENGYUWANG(中文名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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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