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宋**与被告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告有承包地2.1亩,由于原告在外务工,其承包地一直由原告的弟弟代为耕种,2015年由于原告弟弟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代为耕种,原告回到家里进行耕种时,发现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强行占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回承包地,被告拒不退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地2.1亩。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这2.1亩土地是我们一家人共有的,不是原告一人的土地,我不同意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系被告宋**胞弟。1998年临颍县王孟乡高村进行土地调整时,原告在位于临颍县王孟乡高村”下桥”处分得责任田2.1亩,该责任田的四至边界为:”东临民甫、西临六组、南临路、北临路”。由于原告常年不在家,其责任田2.1亩一直由原告的弟弟宋**代为耕种,2015年由于原告弟弟宋**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代原告耕种,原告回到家里进行耕种时,发现其责任田2.1亩被被告占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回承包地,被告拒不退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地2.1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称原告在位于临颍县王孟乡高村”下桥”处分得责任田2.1亩,对此,原告提供了该责任田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对该责任田拥有土地承包权。该责任田现由被告耕种,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该责任田,而被告拒不退还,此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地2.1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位于临颍县王孟乡高村”下桥”处分得的责任田2.1亩(该责任田的四至边界为:”东临民甫、西临六组、南临路、北临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