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吴**要求宣告杨*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与2015年3月12日以其母亲杨*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查无消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杨*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女,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繁城镇马井村424号,系申请人吴佳美之母,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发出寻找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杨*自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吴**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杨*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杨*为失踪人。
二,指定吴**为杨*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