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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薇诉被告濮阳**焦二寨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薇诉被告濮阳**焦二寨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任富增曾系濮阳经济开发区新习**小学的副校长兼二年级二班班主任。2014年12月29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29号起诉书指控任富增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华法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任富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该判决已生效且移送执行。原告系该刑事案件受害人之一。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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