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余款退还原告王*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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