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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建峰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建峰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建峰诉称:2013年4月,被告王**借我现金6万元,约定2014年农历正月连本带利还7万。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我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和原告合伙办厂,刚投资一个月原告提出不干了要求撤伙,原告说他投入了6万元钱,要求把这6万元退给他,还要利息,当时没有算账我就同意了他的意见,但我明确告诉他要等我把材料处理后才能还他钱,后来我就给他打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但现在这些材料和设备我还没有处理完也暂时没钱给他。现在生意赔钱了,我愿意给原告4万元到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3月份合伙办厂,同年4月原告包**提出退伙,要求退还入伙股金6万元,经双方协商,原告6万元股金当做借款借给被告王**继续使用。被告王**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注明到2014年正月份连本带利还款7万元。2014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引起本诉。

另查明:中**银行2013年6个月以上贷款利率为6.00%。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欠款条,村委会证明在卷,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王**借原告包建峰6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在卷,且被告对借款事实认可,本院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6万元一年利息1万元,其利率并未超过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辩称设备材料没有处理无钱偿还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万元。

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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