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下余445元退还原告杨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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