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岳**、李**、韩**与赵**、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李**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魏*、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翟*甲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林等六人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被告濮阳县**级中学、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薇诉被告濮阳**焦二寨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