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李**、韩**诉被告赵**、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李**、韩**、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李**、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李**、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元,由原告岳**、李**、韩**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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