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被告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刘**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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