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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河南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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