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河南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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