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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