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5月7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钱**(兼王**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原审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