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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高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三终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2年9月5日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被申请人高*时,实际上具有赠予的性质,从双方身份关系及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即可证明,申请人在子女中选择高*为房屋受赠人,实际上是以高*及其妻子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为条件的,但这一事实一、二审判决均未予以认定,造成本案的判决错误。由于高*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申请人通过诉讼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8年9月24日,李**与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主要约定: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将座落在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61号20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屋以11839元的价格出售给李**。2012年9月5日,李**与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李**以1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高*。2012年9月7日,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高*。一、二审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李**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申请再审称《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具有赠予的性质,由于高*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故李**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该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李**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系未生效的合同,故本院对该申请理由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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