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市**限公司与河南泰**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泰**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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