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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