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田**申请恢复执行河南**限公司、漯河市**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田**与河南**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河南**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田**270万元后,田**不再对其主张权利;田**与漯河市**总公司双方协商剩余债务的解决方案。2015年12月4日,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1999)漯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