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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姜**于2013年2月6日诉至永**民法院,请求刘**支付其人工费805400元,并从2009昕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永**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姜**不服,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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