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河南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833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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