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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