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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