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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小母与张**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璩小母与被上诉人张**退伙纠纷一案,璩小母于2015年5月21日向博**民法院提起诉讼。博**民法院于2016年元月10日作出(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璩小母不服于2016年1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璩小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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