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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马圣晖、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圣晖、黄*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圣晖、黄*不服孟**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孟**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圣辉与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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