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平顶山市特殊教育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特殊教育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3)湛民劳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3)湛民劳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孙**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