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烽火台健身房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烽火台健身房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烽火台健身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烽火台健身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烽火台健身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