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高**、王**、靳**、郑州**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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