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石*于2015年4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9.76元,减半收取2034.88元,由上诉人石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