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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告郭*和被告陈**于200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购置房产一套,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4幢2层1单元8号,房产证号为:郑州市房产证上街区字第035154号。原告郭*和被告陈**于2010年7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原告郭*所有。在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被告知,需要陈**和郭*同时到场方可办理。可是自原告郭*和被告陈**离婚之后陈**已经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房产权变更登记。被告陈**之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无奈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对原告和被告购置的房产单独享有产权(房产证号为:郑州市房产证上街区字第035154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与陈*利于2004年12月2日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5年10月20日郭*与中国**公司签订《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出售协议书》一份,约定:中国**公司将坐落于朝阳街4栋1单元8号房屋出售给郭*。上述所购买的房屋,2008年9月2日在郑州市**理中心登记于《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出售登记表》上,该“登记表”载明“购房人员姓名:郭*……配偶姓名:陈**……”。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35154号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郭*;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上街区朝阳街4幢2层1单元8号;登记时间,2009-6-19;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

郭*与陈*利于2010年7月22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载明:“离婚协议,男方:郭*……女方:陈*利……双方于2004年12月2日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不合,自愿协商离婚,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男方同意将下列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电脑、股票本、被子、买车票据(金额45000元)和一些个人物品;家具和电器归男方所有位于32街坊房产一套,女方同意将房屋归男方所有。三、双方无债权债务。四、双方无其它争议。……”。二人于当日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4栋1单元8号(房产证号为: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35154号),虽系原告郭*与被告陈**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但原告郭*与被告陈**于2010年7月22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已约定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郭*所有,故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4栋1单元8号(房产证号为: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35154号)的房屋归原告郭*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朝阳街4栋1单元8号(房产证号为: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35154号)房产归原告郭*所有。

诉讼费2578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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