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肇庆市**有限公司、游福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肇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广投资)、被告游*本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5月,原告与被告恒广投资签订一份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恒广投资承包经营原告全额投资的郑**医院,2014年4月,因被告恒广投资未按期交付承包金,原告于2014年12月诉至荥**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恒广投资达成了一致意见,荥**民法院出具了(2014)荥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恒广投资仍未全面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案外就托管事宜、托管费用达成新的协议,二被告未履行新的托管协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托管费用250万元,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恒*投资因托管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确认于2014年6月23日解除了2009年6月5日双方所签郑**医院托管合同;被告投入的资产自2014年12月23日全部转移给原告,原告是郑**医院所有财产唯一的合法持有人;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支付原告债务利息13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10万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30万元,共计270万元。如逾期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利息向原告赔偿损失,并于2015年2月1日将郑**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付原告;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间的托管费用260万元。如逾期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自2015年2月1日前退出托管,与原告办理资产及经营管理权交接手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恒*投资未全面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5)荥执字第795号,现本案未执结。2015年10月27日原告又以二被告未履行托管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恒*投资因对郑**医院的托管合同发生纠纷,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原告与被告恒*投资又因对瑞**院的托管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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