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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某与周*、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刘**、司留现因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刘**申请再审称:二审没有查明周*推倒王**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否存在,却无视申请人的举证和辩称,偏听偏信,让申请人承担王**受伤的法律后果,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司留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时申请人自己未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过任何人代理本案的诉讼,一审卷宗中所出现的司留献三个字不是本人所写,二审却对此置之不理。(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申请人根本没有邀请王**的母亲杨**到水果店里帮忙,申请人没有看见王**摔倒,在电话录音中也未提到过自己看见王**被推倒,给杨**的3000元仅是个人借款。(3)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所认定的王**的损失金额明显偏高。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又无新的证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综合王**提供的录音资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等证据,并结合刘**、司留现对相关事实的认可情况,认定杨**带着王**在司留现的水果店帮忙、刘**带着周*在司留现的水果店上班、周*不慎将王**推倒在地致伤的事实并无不当,周*、刘**、司留现在一审中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并不能证明周*未将王**推倒。司留现作为水果店的管理经营人员,疏于管理,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审理程序问题,虽然一审时司留现本人没有参加诉讼,但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故审理程序亦并无不当。

综上,周*、刘**、司留现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刘**、司留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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