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中国人民财产**公司宛城支公司、南阳市第八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公司宛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南**八小学(以下简称八小)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人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胡*的法定代理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江陵、王**、被上诉人南**八小学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胡*系被告南**八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2014年9月16日上午课间,胡*在走廊被其他班学生奔跑时撞倒,发生骨折。事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胡*受伤后,于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0月3日入住南阳**民医院,住院17天,住院医疗费6524.47元,其中居民医保报销3902.84元。原告胡*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一、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校园内受到伤害,且侵权人不明,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因校方购买有校方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财**支公司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额的计算问题:胡*的损失:1、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损失填平原则,医疗费6524.47元,扣除居民医保报销3902.84元,下余2621.53元应予以支付。2、护理费。住院期间17天78元=1326元,出院后,考虑原告骨折的伤情,酌情支持一个月,30天78元=2340元,合计3666元。3、营养费按每人每天30元计付,应为17天30元=51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计付,应为17天30元=510元。5、胡*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4391.45元20年10%=48782.9元。上述费用计56090.43元。由被告人财**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摔伤落下残疾,对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和痛苦,精神损害赔偿酌情支持1000元,由被告**八小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八小学支付原告胡*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南阳市分公司宛城支公司支付原告胡*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残疾赔偿金等5609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鉴定费800元。由原告胡*负担500元,被告**八小学负担500元,被告中国人**南阳市分公司宛城支公司负担1242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公司宛城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胡*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南**八小学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是否适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南**八小学在校园管理中,对学生课间活动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导致被上诉人胡*被其他学生从背后撞伤,且直接侵权人不明,被上诉人南**八小学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南**八小学在上诉人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上诉人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上诉人诉称原审判决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问题,被上诉人南**八小学作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征得上诉人书面同意,该费用应当由南**八小学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国太**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胡*承担500元,被上诉人南**八小学负担1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