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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鑫诉被告剑**杂志社、耿**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鑫诉被告剑**杂志社、耿**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鑫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剑**杂志社、被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告郭**笔名金*,江苏**美协会员,系省新闻漫画协会会员,省漫画家协会理事。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共有千余幅作品见于《中国漫画》、《漫画大王》等各级报刊杂志。原告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的、第一被告出版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半月刊2010年第12期第10页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使用郭**的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杂志社、耿**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侵权杂志《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半月刊2010年第12期,用于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购书发票一张,用于证明侵权作品系耿**销售。

3、”新华网.山西频道”网页打印件、”网易”网页打印件,发布有郭**涉案漫画作品。

被告辩称

被告**杂志社、被告耿**均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新华网.山西频道发表的”世界地球日.关爱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一文配发名为《投降》的美术作品一幅。”网易”网2005年4月22日发表《投降》美术作品,注明来源新华网,署名作者为郭**。该美术作品内容为一名头部为地球状的人高举双手,两侧各有六根横向的砖砌烟囱状的物体冒着黑烟,烟口指向该人,图片下方标有”投降!”。剑**杂志社在其主办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半月刊2010年第12期第10页《地球人无处可逃》一文中,使用原告创作的漫画《投降》作为配图,未署作者姓名,并删去了原图中的”投降”二字。

郭**提交盖有”郑州**品书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1张,发票金额20元。被控侵权刊物定价5元。

另查明:1、郑州**学品书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耿淑丽。

2、本院当庭对郭**提交的新华网、网易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新华网及网易网刊载的《投降》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郭**,剑**杂志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郭**对《投降》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剑**杂志社在其主办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半月刊2010年12期第10页《地球人无处可逃》一文中,使用了《投降》美术作品,但未署郭**作者姓名,并对作品的图案进行了修改,侵犯了郭**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郭**请求剑**杂志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为恰当地消除剑**杂志社因侵权行为对郭**造成的影响,致歉声明应在剑**杂志社主办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刊登。耿**系郑州**品书店的业主,其销售了涉案侵权杂志,因此郭**请求耿**停止销售第《剑南文学.经典阅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剑南文学.经典阅读》杂志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经营范围内包含报刊杂志零售,故其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郭**请求耿**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刊物仍有库存,故其请求销毁被控侵权刊物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购买杂志的5元属于郭**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考涉案作品的性质、郭**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剑**杂志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剑南文学.经典阅读》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

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郭**的《投降》美术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半月刊2010年第12期刊物;

二、被告**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郭**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杂志社负担;

三、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半月刊2010年第12期刊物;

四、被告**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杂志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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