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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朱**等与王**、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朱**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错误。1、一审被告朱**没有实施侵害被申请人的行为。2、一审被告朱**驾驶收割机收割小麦的行为与被申请人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一、二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手指受伤系朱**驾驶的收割机造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人应当对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朱**作为侵权事故责任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该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二审结合双方过错情况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并无不当。关于是否是申请人的车辆造成被申请人伤害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已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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