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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石**、张**、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石**、张**、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王*于2014年5月28日向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2008年12月29日郑州兴**限公司与张**签订的转让有关郑州**限公司50%的股权协议;2、依法判决王*按照2008年12月29日郑州兴**限公司与张**签订的转让有关郑州**限公司50%股权协议约定的同等条件受让郑州兴**限公司持有的金基置业50%股权。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祖国涛、王**,被上诉人张**、石**、张**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刘**,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退回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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