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永辰与被告郑**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弓永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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