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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永辰与郑**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劳务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永辰与被告郑**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弓永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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