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洛阳宝**限公司、洛阳宝**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洛阳宝**限公司、洛阳宝**有限公司、被告洛**之龙物**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被告程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新乡分行与中原**公司、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朱**等与王**、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民**限公司、长葛**有限公司等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河南**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诉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洛阳宝**限公司、洛阳宝**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