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洛阳宝**限公司、洛阳宝**有限公司、被告洛**之龙物**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洛阳宝**限公司、洛阳宝**有限公司、被告洛**之龙物**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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