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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郑州市惠**庄村村委会、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合诉被告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市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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