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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平新红,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黄松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监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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