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平新红,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黄松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监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