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董**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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