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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与被上诉人申保才因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与被上诉人申保才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洛阳市秦岭水利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由洛**岭水利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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