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于2014年7月28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27662元及损失1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371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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